笔者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经论证房产税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并且认为,在税收法定和确保税收总负担不增加并逐步减小的前提下,开征房产税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尽管理论问题已正本清源,但房产税要达到初始目的,而不在实施中扭曲变形成为新的问题源泉,细节的设计是关键。
决定房产税成败的主要因素有征税权如何在各级政府间分配、房产税的覆盖面、征收方式等等。
房产税就其本质来说是地方税,在一些西方国家,房产税的征税权在地方,征税方式、税率等也完全由地方决定。显然,中国的房产税也应主要由地方来执行。中央层面的首要工作是推动立法,而新立的全国性房产税法,也只应确定一些指导性原则,如征收对象、征收方式,至于税率问题,其决定权应该交给地方,由地方立法机构(而不是行政机构)通过法定程序来确定,这应该成为房产税与其它地方税种重大不同之处。因为,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不同,各地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也差异极大,并不存在对各地统一适用的税率。
房产税由哪一级政府征收较为合适?在美国,房产税是在市、县和学区三个层面进行分割的,有些地方分配给学区的比例超过一半,这也说明,房产税是与地方教育开支关联度最高的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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