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应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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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虽然通过设立一条原则性规定来规范区域联防联治,但从整体来看,仍然侧重于点源控制,没有把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上升到保证大气环境安全的高度,以致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  ●我国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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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应关注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虽然通过设立一条原则性规定来规范区域联防联治,但从整体来看,仍然侧重于点源控制,没有把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上升到保证大气环境安全的高度,以致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

  ●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进入新的“瓶颈期”的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以区域和行业为对象的分割管理模式造成资源难以得到有效整合,资源分配效益最大化的结果没有实现。

  ●社会参与具有监督覆盖面广、时间上的连续性等优点,可以有效弥补环境监管视野不足和现场监管的非连续等弊端。这种非意识形态的监管模式在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适用,表明这种监管模式是保障环境管理活动的有效措施。

  2014年 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环境保护部送审的稿子相比,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 90多条,社会反响很大。这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予以重视。

  现行环保制度依然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

  目前,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范体系的建设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缺乏与《节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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