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征信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北京海淀法院审结。原告绿盾(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盾公司)诉被告青岛绿盾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金信企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征信标志、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元。
2013年3月15日,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推动了我国征信市场的发展,也促进了征信企业开展抢占市场和用户群体的激烈市场竞争。企业征信本意在于鼓励各经营主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征信企业作为设定标准,评价其他企业诚信水平的企业,更应注重合法自律经营。本案即是征信企业不诚信经营的典型案例。
【案情】
原告绿盾公司诉称: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创作完成了包括题为“11315企业征信绿盾标志”在内的四幅美术作品。被告青岛公司、金信公司在其经营的zgxypt.com网站将其中的三幅美术作品作为企业标志进行使用,并在该网站上发布文章《王端军,你真是贼喊捉贼》等文章损害本公司声誉,并擅自使用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11315。二被告法定代表人曾作为我公司的代理商,其侵权行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