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不能“过度刑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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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过度刑法化”,指的是刑法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没有遵守与其他法律、社会规范的界限,超出其合理功能的情况。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旺盛社会需求的驱动下,刑事立法明显呈现单向犯罪化的特点,刑法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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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不能“过度刑法化”

  所谓“过度刑法化”,指的是刑法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没有遵守与其他法律、社会规范的界限,超出其合理功能的情况。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旺盛社会需求的驱动下,刑事立法明显呈现单向犯罪化的特点,刑法条文和罪名数量一直处于增长中,特别是近年刑法修正案频繁颁布所呈现出的刑法立法异常活性化,使得当前的社会治理明显染上了“刑法浪漫主义”色彩,进一步强化了具有根深蒂固历史传统的政策导向型工具刑罚观。

  过度刑法化体现的是国家刑罚权在社会治理中的膨胀与权力体系越位,并非我国特有之现象。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哈伯特L·帕克就发出警示,他写道,今天,我们面临着严峻的刑事制裁的困境。总起来说,现在的社会治理比起过去更严重依赖刑事制裁这一社会控制手段,而这种手段的哲学基础和实际操作已经受到严厉的批评。同样情况亦出现在英国。

  刑法是社会的产物,但刑法毕竟是以剥夺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无法否认其“恶”的本质。正是基于此,现代刑法才普遍被视为社会政策的最后手段。刑法过度化是对现代刑法观念的背弃,势必引起社会治理的巨大风险。

  社会治理中的“过度刑法化”

  自1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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