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于4月6日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该《办法》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众所周知,养老制度改革能否平稳进行,既要达到制度上平等的目的,又要充分尊重历史和事实,减少制度调整可能带来的影响。因此,出台具有润滑剂作用的补充或过渡政策,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尽管职业年金并非是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新设的一种补充办法和手段,但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却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要知道,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不平等问题,既有过去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来解决,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矛盾,需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稳步解决,而不是“一刀切”。
事实上,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差距,只是一个表象,真正的差距,还是在工资收入方面的差距,这直接导致了养老保险收入的差距。
如果企业的工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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