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次深入研讨、14次修改磋商文件……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遵循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件)的精神,在“2015-2016年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统一保险项目”中引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按照214号文件要求的步骤进行评标、磋商,实现了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和“物有所值”。
一、根据需求特点确定采购方式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明确指出。作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一项制度创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政府对于服务过程、服务方式、服务质量评价难以确定的问题,这也正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优势所在。
事实上,机动车保险项目属于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其范围覆盖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公共性,这些条件恰恰与2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吻合。因此,应该采用磋商方式实施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而在此过程中,遵循“先确立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市场交易规则,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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