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3月《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财政部日前又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这表明国务院去年10月2日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后,财政部出齐了地方债具体配套文件,地方债迎来规范发展最好时期。
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地方政府债券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一度风行。为防范地方过度举债,1994年通过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堵上了地方政府发债的道路。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少地方政府在发展中面临资金缺口,在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之外,以地方融资平台等方式积累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急剧扩大,带来的风险日益凸显。
最新审计报告显示,截至去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88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4万亿元。财政部测算,如果将后两类债务按近年来政府实际代偿比例折算,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有12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举借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超过4万亿元。
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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