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指出,虽然社会抚养费的前身是超生罚款,最初是按照行政罚款进行的制度设计。但是现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更多被看做是当事人因超生加重了未来的社会负担而在最开始做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此,其性质应该属于预先缴纳的补偿性行政收费,而不是惩罚性的罚款。
"既然是预缴的行政收费,那么当收费的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存在时,比如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超生的孩子夭折,就应该有相应的返还程序。"王敬波说,但是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的行政收费法。这是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4月10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高副局长的办公室里,进来了一位一脸怒气的小伙子。小伙子开口就问:"我的4万块钱到底能不能退给我?"
这位小伙子名叫张金(化名),今年29岁。2013年8月,他的妻子产下一名女婴。由于他们夫妻俩当时已经育有一名4岁的男孩,不符合农村"一孩半"生育政策(指从1984年起采取的,在大多数农村第一孩为男孩的不得再生,而第一孩为女孩的家庭在间隔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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