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工权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司法机关又不得不面对劳动者以罢工争取权利或权益的情况。司法如何应对罢工,不仅体现了法律对罢工的态度,更凸显了司法的限度。
学术界更侧重从权利保护角度理解罢工,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集体行动是“合法”的,因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不断上演的罢工、停工事件,一次次考验着劳动者、执法者、司法界和学术界之间的张力。所有主体都希望从有限的法条中寻找依据,以便做出更符合自身意愿的推理和结论。
与罢工最接近的法律术语是“停工、怠工”。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这也是为了对接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国要保证劳动者有权罢工。
劳资关系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天玉梳理了2008年1月至2014年8月公开的308件罢工案件,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308个案例没有一件判决援引《工会法》第27条论证劳动者有权罢工。
王天玉指出,《工会法》关于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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