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罚〔2015〕4号
当事人: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董利平
当事人:周红光
身份证号:43010319710201XXXX
职务:时任长城人寿财务负责人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
当事人:魏星
身份证号:11022319690729XXXX
职务:时任长城人寿财务部总经理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长城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长城人寿、周红光、魏星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城人寿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将实际用于自用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长城人寿2012年12月86000002501号会计凭证将西环广场T2-19层、20层由固定资产转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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