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是注册制正式实施的前提,不过注册制的具体路径选择及细节设计,目前都没有完全确定,这也影响《证券法》修改方向。为妥善推动《证券法》修改,就要先明确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注册制。笔者认为,我国香港股票发行注册制模式值得借鉴。
证券发行与证券上市其实是两个环节,有时证券发行未必上市,证券发行是发行人的自治权利,证券上市则需由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签订上市协议,这涉及发行人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证券发行与证券上市又紧密相关,发行人为了让证券顺利发行,一般都会按照证交所的上市标准来设计发行方案,甚至在证券发行之前就已取得了证交所"只要发行成功就可上市"的承诺。如果没有证券上市的便利、为证券提供流通性支持,或许投资者也未必愿意参与证券发行认购。
如何划分证券监管机构及证交所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的职责,这是当前注册制改革和《证券法》修改正在考虑的核心问题。这方面,全球发达经济体的股市注册制基本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美国、日本等地模式,发行与上市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美国证监会拥有发行审核权,审阅发行注册登记材料,可以决定某种证券发行登记是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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