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对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办理、公开、督办落实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我部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由我部牵头起草的文件,承办司局要根据会议精神,在国务院常务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送国务院,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对于以我部名义印发的文件,承办司局应抓紧按程序完成修改、会签、报批,在规定的时限内印发。以我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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