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沪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
针对“沪港通”投资者关心的几个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月15日进行了解答。
境外投资者对其通过香港结算持有的沪股通股票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对此,邓舸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沪港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应当根据香港特区关于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安排。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和《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式规则》,沪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获得分红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等。
境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起法律诉讼以实现其对沪股通股票的权利?对此,邓舸表示,对于名义持有制度之下实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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