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就需要进行披露,以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如果一只基金旗下多只产品对流通盘控制超过10%,甚至达到20%以上,累计持股已远超总股本5%“举牌”线,这家基金不同产品之间算一致行动人吗?
如果是基于这样的情形,针对一家基金多只产品在一家公司持股超过5%所涉及的信披问题,是否可以避开“一致行动人”监管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团炒”:
持股超5%无需披露
在前期专题策划中,《每日经济新闻》已经探讨了公募基金“双十限定“”在当前情况下存在的监管漏洞,有业内人士指出,在探讨基金“双十限定”下,很有必要对基金不同产品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及5%的举牌线进行探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实际上,或许就是因为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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