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请报送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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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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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请报送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个部令)。两个部令实施9年来,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部令,积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理顺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随着财政资产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两个部令层级不高、涵盖资产范围不够全面、部分管理规定不够科学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财政资产管理职能的发挥和实际管理效果。为此,财政部拟在两个部令基础上,研究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条例。为了做好立法工作,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组织开展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围绕以下内容,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一、两个部令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管理体制。包括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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