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
新浪财经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拟定出台个税优惠健康保险业务意见稿,共十章,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功能,建设符合国情、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是指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允许其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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