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较大股东”也应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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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宝银及其董事长崔军6月2日在其网站发布“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要求新华百货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高送转”等五个议案。上交所6日7日晚间在微博上表示,上海宝银涉嫌以新闻发布代替信息披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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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较大股东”也应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

  上海宝银及其董事长崔军6月2日在其网站发布“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要求新华百货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高送转”等五个议案。上交所6日7日晚间在微博上表示,上海宝银涉嫌以新闻发布代替信息披露等违规行为。上交所认为,股东行使权利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需要履行信披义务的,还应同时遵守信披的相关规定。这一事件凸显出目前对“较大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还存在一些空白。

  有必要先来澄清一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概念。

  证监会曾在官方微博上提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发行人、收购人、上市公司董监高、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有重要影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若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等信息,很可能引起信息不对称,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网站等信息披露渠道并不是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并非所有投资者都关注,由此不同的投资者获得这些信息有先有后,而且信息的真实性也未必有保证,将来如何认定或落实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也是难题。

  这就是说,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发布涉及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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