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给予相应赔偿。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类型涉及消费者购买食品、保健品、汽车、家电安装、预付卡消费、网络购物等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在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高法明确,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2013年9月28日,王先生以24.98万元的价格从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欧蓝德小型越野车。2014年2月,中进公司通知王先生该车应当被召回。而早在2013年6月,三菱汽车公司就已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时间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先生所购车辆。车辆缺陷系供应商制造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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