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提出两条建议:一是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狭义"相互持股。二是对上市公司"广义"相互持股产生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熊锦秋
据统计,2015年以来截至6月17日,已经有33家上市公司出现在23家上市公司的定增预案中,参与定增的上市公司之间不少是同行或具有业务联系,在如今二级市场定增相当于送钱的情况下,同行的小伙伴互相分享定增盛宴,由于牛市股价上涨,也转化成为各个上市公司的利润。笔者认为,这并非好现象,对此应有所限制。
应该说,公司之间相互投资,并不违反法律,《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上市公司相互持股,当然可以产生一些好处,比如上市公司之间通过以股份为纽带,强化同行或上下游公司之间紧密关系,从而增强公司资本的积聚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也可稳定各主体之间的业务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尤其是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股,部分锁定股份自由流动,当上市公司遇到其它市场主体收购时,相互持股的股东就可以发出竞争性收购邀约,抬高敌意收购者的收购成本,使其知难而退。
但上市公司相互持股的弊端不容忽视,首先是导致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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