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上市公司及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下称“可交换债”)。作为股债结合的创新品种,可交换债的主要特点是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方式为债券增信,并内嵌投资者换股的权利。按发行方式划分,可交换债可以分为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下称“公募可交换债”)和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下称“私募可交换债”),公募可交换债又可以按发行对象的不同细分为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募可交换债(下称“大公募可交换债”)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募可交换债(下称“小公募可交换债”)。与一般公司债券相比,除了产品设计外,可交换债在发行及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亦有较大不同,本文将主要对公募可交换债相关规则进行介绍,私募可交换债相关介绍详见《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新政策》。
公募可交换债适用的规则主要有哪些?
除《管理办法》外,公募可交换债适用的规则还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下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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