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报载,创兴资源因涉嫌信披违规,受到证监会的警告并被罚款30万元;6月23日报载,北大荒涉嫌虚假陈述,证监会拟对北大荒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类似处罚决定,我们一年里不知会见到多少。上市公司因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违法违规受到损害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上一个突出问题,不但发案多,而且形式多样,后果也严重。比如母公司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甚至掏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等等。出现了这些问题,指望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的“董监高”主动纠正并赔偿公司损失,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派生诉讼制度。
派生诉讼,是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公司“董监高”不主张正义时,公司其他股东可代公司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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