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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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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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认购及交易的投资者按照其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分为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



本文关键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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