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认购及交易的投资者按照其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分为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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