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自7月1日起正式开展,在此框架下,内地投资者可以在境内购买香港的公募基金,内地的公募基金也可在香港市场出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初期投资额度是资金进出各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证监会今日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的常见问题做出解答,其中就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须成立一年以上、资产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上、在对方市场销售的规模占基金资产比重不超过50%等规定的细节做出阐释。全文如下:
一、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
(一)产品注册
1、互认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该规模要求是申请时点要求还是延续性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2亿元资产规模要求主要指申请时点的规模,同时,我们也会考虑过往一段时期的规模情况。
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互认基金持续满足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当出现资产规模等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程序,并采取暂停内地销售等措施。重新符合条件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再行恢复内地销售。
2、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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