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心绣口】
《证券法》应明确证监会是注册制的执行主体,且证监会是发行审核监管权力的实际拥有者。
6月26日,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谈了看法,其中对注册审核主体的看法是:建立以证券交易所注册审核为基础的发行注册制度,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发行申请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证监会给予注册以交易所同意注册的意见为前提。笔者认为,对证监会在注册制中的职责定位或应进一步明确。
什么是注册制?注册制是指政府对发行人发行证券,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仅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发行者在申报申请文件以后的一定时期以内,若没有被政府否定,即可发行证券;由此看来,政府部门才是负责执行注册制并准予注册的主体。另外,《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予以豁免注册,显然,有权利豁免注册的主体,同样也应该是政府。
就目前情况来看,《证券法》修订草案拟选择的注册制,与美国的注册制有所区别,主要原因是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审核的时间太短。在美国,企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申请注册其实非常耗时耗力,绝非例行公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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