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陆家嘴论坛”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金融办主任郑杨表示,目前上海市正在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成立金融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金融法院已经是大势所趋,其必要性是由我国当前金融案件司法审判中仍存在的一些痼疾所决定的。
其一,目前法院已经有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庭,但按照目前规定,金融审判庭审理的案件中,一般当事人一方须为金融机构,这使得大量涉及上市公司违法的证券类金融案件被排除在了金融庭的审理范围之外,必须由一般的基层法院审理。上市公司诉讼的特殊性在于,上市公司案件的受害人通常人数众多且遍布全国。云南绿大地等案件表明,此类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不仅打了折扣,且在现实中极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
其二,金融案件的审判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随着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混业趋势加强,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于金融市场和产品的发展,这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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