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良好公款管理绝对不可逾越的三条底线是:法定授权、合理分权和动用监控 ]
万事悠悠,公款为大。公款悠悠,预算与国库为大。笔者认为《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对法治精神、底线法则和国库经理制的背离,为公款管理留下了诸多隐患。公款规模庞大且攸关纳税人的核心利益、政府治理能力乃至执政合法性,兹事体大,不可不察。
公款管理的权力制衡原则
法治的要义在于限制权力以保障民众权利。纳税人为政府的所有开支埋单,但没有可能,也无须亲自管理——必须委托给公仆们管理。尽管如此,纳税人仍保留了公款的集体所有权。因此,我们深信以下道理是不言而喻的:公仆们对妥善管理公款——保障安全和绩效——肩负着重大责任。在中国,受托管理公款的公仆们主要在行政部门。
《意见稿》对法治基本精神的背离,首先表现在赋予了财政部门在公款管理过程中过于宽泛的行政裁量权:从预算的准备、编制、审查、调整、执行到事后的评估,从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现金余额(目前除存放在国库单一账户TSA外,还大量存放在财政专户)、剩余现金投资到政府银行账户,从会计记录到财务报告,从资金调度到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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