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从根本上解决了职工董事成立的理据问题。从逻辑上讲,持股的职工董事不再是被质疑的“政治安排”而是“资本”的一方,摆脱了无法承担责任的窘态;从角色上讲,职工董事不同于大股东的利益,可以说是小股东利益的代表,维护的是自身的利益也是“公众”资本的利益;从政治上讲,职工董事脱胎于国企“主人”,深受国有资本的影响,不同于非国有资本股东,对企业充满着感情和责任意识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随后,一些非上市国企推行混改、员工持股;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一年来有超过百家上市公司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这一空前的员工持股进程,助推职工董事制度升级,从传统的1.0版到2.0版。
尴尬的职工董事1.0版
国有公司制企业实施职工董事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总体可称之为职工董事制度1.0版。
1992年体改委等下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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