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和龚女士夫妇花100多万元在海口秀英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房子。开发商比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提前两个多月就通知他们收房。这本是好事,但陈先生和龚女士却以开发商出具的验收材料中没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材料不齐全为由拒绝收房。双方因此僵持着,最终导致该房产逾期一年多未交付。陈先生和龚女士夫妇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到底取得何种验收文件才符合交房条件呢?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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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开发商验收材料不齐全所以未收房
陈先生和龚女士是海口人。2011年8月20日,他们与海南(楼盘)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花100多万元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当时正在预售的位于海口秀英区白水塘路的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房产。双方约定,交房的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
陈先生和龚女士向秀英区法院诉称,开发商2013年6月25日通知他们收房,但并未出示收房时必须出具的验收材料,所以当时他们便没有收房。两人所说的开发商必须出具的验收材料包括《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称只要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的条件,即&q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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