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和《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文件精神,拓宽原油进口渠道,形成参与主体多元、公平透明、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经营体制,现将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需具备法人资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
2.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
3.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成品油等炼油产品符合申请时企业所在地施行的国家或地方最新标准。
4.具备与加工能力、原油品质等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且运转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编制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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