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
因误导性陈述受罚
2015年2月11日,珠海中富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珠海中富存在以下两大违法事实。
首先,公司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公司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的数据。据悉,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9月净利润8638.25万元,1月至10月净利润6671.47万元。因此,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其次,公司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
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至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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