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央行等十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后,日前,保监会率先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立下更细致的规矩。
按照《办法》的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办法》对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等内容进一步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与去年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对一些险种经营区域的规定方面,有较大改变。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显示,“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而在正式出台的《办法》中,对高现价寿险及车险的销售,不再明文设定区域限制。
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在网销渠道上的变种可简单理解为存续期短、收益高的网销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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