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二、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三、期货交易所应通过在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结算账户,为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
四、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应通过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
五、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