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慧科技等越来越多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发布公告修改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公司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没有优先认购权。但此举一定程度上增强公司再融资的灵活性,但也有一定的弊端,挂牌公司应当慎重采用。
2015年以来,新三板定增直接融资愈发火爆,众多挂牌公司不断通过定向增发的途径进行融资。但是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须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进行安排,通常做法是向原股东发布优先认购公告或请原股东逐一签字确认放弃优先购买权等程序。因此,为了省掉这一程序,包括科慧科技等越来越多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发布公告修改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公司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没有优先认购权。但笔者认为,此举一定程度上增强公司再融资的灵活性,但也有一定的弊端,挂牌公司应当慎重采用。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法律规定
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数的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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