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权力同样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在扩大地方立法权的同时,要将地方立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近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全省17个设区市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河北廊坊等4市、广西柳州等6市均由所在省(区)人大常委会授权,于今年8月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仅49个。除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和4个经济特区外,先后共有18个地级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其他地级市有些申请了20多年,也未获成功。今年3月15日,随着修改后的《立法法》决定草案的通过,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扩至所有284个设区的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这些城市今后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近日一些城市能够获得立法授权,依据正是来源于此。
扩大地方立法权,是进一步深化地方改革的迫切需要。不少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都需要靠立法来保护。在获得"立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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