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在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同时保证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预计到2017年,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简称“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是指除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外,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通过放大保障效用,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得以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根据意见,未来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在运营机构的选择上,通过坚持“保本微利、风险共担”原则,进一步鼓励险企承办大病保险。
可见的是,大病保险将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同时推动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从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已经覆盖7亿人口
早于2012年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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