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昨日晚间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两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
根据上交所公告,修改后的第十五条规定:“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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