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沪深交易所昨日宣布进一步规范融券交易行为。其中,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深交所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进行修订,内容与上交所的修订基本相同。
上交所两融交易细则修改后的条文对应为:“第十五条 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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