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昨日,中国保监会宣布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这八部法规包括《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并将根据相关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对于险企境外设立机构条件放宽,给险企更大自主权。如,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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