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缺乏明确而正式的划分,导致各级政府间并没有本质区别,地方政府拥有的公共服务职责几乎是中央政府的翻版,呈现出“上下对口、职责同构”的特征,而且在实践中往往采用“下管一级”的办法,将更多的公共服务职责下推到基层政府。
1994年分税制体制改革之后,通过集中财力强化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随后,省以下政府普遍模仿中央与省的财政关系,将财力层层上收。与此相适应,中央、省及地市级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较强,而县(市)及乡政府既缺少财权,又缺乏财力,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因此,要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必须科学调整政府层级之间公共服务支出责任的划分,同时要进一步改革现行财政体制。
制度设计构想
首先,建立“以县(市)为主”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公共服务供给要坚持“以县(市)为主”,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讲,县(市)政府最了解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真实需求,具有信息优势与管理优势;从历史上看,虽然我国在不同时期实行过三级、四级、五级等多种类型的政府体系,但县政始终最为稳定;从现实角度看,以乡镇或以地市为主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要么服务半径过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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