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