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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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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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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