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山西省日前出台《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严控专项资金设立。
《办法》规定,设立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程序。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再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并做到一项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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