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自9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利率问题作出规定,若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以24%与36%为界划分“两线三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直言,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
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杜万华表示,此次司法解释划了“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就是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24%-36%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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