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走偏锋】
建议设立大股东纠纷快速调处机制,由上市公司协会、交易所或者监管部门来充当股东纠纷的调解人。
*ST新梅8月11日公告称,公司违法持股方王斌忠所控制股票账户组8月10日自行召集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ST新梅表示,在法院裁定之前,公司不认可王斌忠账户组的股东资格,也不会认可该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有决议的效力。笔者认为,此类纠纷发展下去就可能形成“双头董事会”乱局,对此应全力防止。
王斌忠所控制股票账户组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20人,合并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652人,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罗炜岚女士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庄友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等七项议案,将一些现有董事罢免、同时将王斌忠方面的人士选为董事、监事。
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这或许涉及王斌忠账户组是否拥有股东资格,不过尽管目前法院对此裁定结果还未出来,但笔者根据现有信息,揣测相关各方似乎没有否定王斌忠行使正常股东权力。
首先,监管部门没有明确否定王斌忠账户组行使正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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