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5年二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我国信托公司资产规模达到15.87万亿,2015年6月信托受益人年化综合实际收益率达到10.19%。与信托行业大跨步式发展相生相伴的是信托产品投资者的数量在近些年呈爆发式增长,而投资者的风险文化教育略显欠缺。市场中针对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误读不仅不利于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可能因个别金融机构的问题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以下,笔者就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进行深入解读。
信托产品“刚性兑付”自始至终是一个伪命题。信托行业之所以没有发生产品违约事件,一方面是信托公司作为微观经营主体对问题项目的风险处置能力与化解能力在逐步提高;另一方面是监管层要求信托公司严守风险底线,确保不发生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的结果。
信托有着天然的制度优势禀赋,在我国虽并未被赋予法人资格,但其存在的合理性与被人格化的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信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也就是说受益人基于信托关系享有取得信托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之时,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除收益权之外的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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