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
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5]3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为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创投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机构和引导基金经审核批准后,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对豁免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为加强后续监管,确保该政策顺利实施,并避免对国有股转持政策造成不利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
(一)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资质要求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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