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局表态分装食品需标示原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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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下午,成都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成都海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山公司)就因不服对自己按分装日期标注生产日期的行政处罚,将四川省、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同告上了法庭。  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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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表态分装食品需标示原保质期

8月19日下午,成都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成都海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山公司 )就因不服对自己按分装日期标注生产日期 的行政处罚,将四川省、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同告上了法庭。

  当天,省食药监局副局长魏夕和、成都市食药监局局长周万生,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坐到了被告席上,出庭应诉。两人均明确表示,食品的分装日期不能等同于其生产日期,要向食品分装行业潜规则说不。

  争议焦点分装日期是否为生产日期

  庭审从19日下午2点开始,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以分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而保质期仍按原来的期限标注。

  被告成都市食药监局称,2014年2月2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海山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对品名为铁板鱿鱼丝 的鱿鱼丝进行分装,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9月30日,保质期6个月。而分装后的产品名为黄金鱿鱼丝 ,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20日,标签上未标注分装 字样,保质期仍为6个月。

  成都市食药监局认为,原告仅是对大包装的鱿鱼丝进行单纯性的分装,在其加工过程中并无能够延长保质期的加工工艺。原告的行为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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