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局18日联合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目的是加强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自治区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市场稳定供应。
凡企业或个人在新疆境内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产品、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通知》规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煤炭经营项目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到本级煤炭管理部门告知性备案,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定期上报本行政区煤炭经营企业备案情况;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外省(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需在新疆进行煤炭经营活动的应事先向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告知性备案。
政府支持煤炭经营企业之间兼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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