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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