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2015年8月初,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经调整后的立法规划,将房地产税法等7部税法列入了一类立法项目。这意味着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期限内,即2018年初前房地产税法有可能完成法律草案并提请审议,房地产税改革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早在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但无论是城镇建设税费改革还是物业税改革并未有进展。
2011年初,上海、重庆实行了将房产税征收范围扩大至居民自住房产的试点,但试点方案中除独栋商品住宅外基本不涉及存量房产和第一套住房,且规定了较大的免征面积,应税房产数量较少,税收收入规模有限,改革效果并不显着。
应当说,围绕房地产税改革的争论已持续多年,为什么改革难以推进且试点效果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房地产税改革的政策目标不清晰,下一步需要在明确目标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全国和地方人大的作用,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过程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四个目标
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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