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为不同判 委托理财之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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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投资人对“委托理财”并不陌生。所谓“委托理财”,是指投资人将其资金委托给理财人,由理财人进行投资的行为。然而,投资人委托理财人投资证券却面临着法律风险。值得指出的是,该种法律风险呈现出一定的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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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为不同判 委托理财之罪与非罪

  相信投资人对“委托理财”并不陌生。所谓“委托理财”,是指投资人将其资金委托给理财人,由理财人进行投资的行为。然而,投资人委托理财人投资证券却面临着法律风险。值得指出的是,该种法律风险呈现出一定的不可预测性特点,不同的法律风险将导致理财人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同行为不同判

  2001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2006年底,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决定公司利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写字楼办公室作为办公场所,非法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同时聘用李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在2007年1月至2月,其全面负责该项非法经营业务。在此期间,被告人罗某作为李某某助理参与上述经营业务。2007年3月至5月,王某某聘用被告人罗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该项经营业务。

  经查实,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07年1月至6月间,通过在互联网投放广告及非法购买客户电信资料安排业务员拨打电话等方式招揽客户后,先后与谭某等2523名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或《资产管理协议书》,约定以股票账户资产1%至1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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